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風、校風建設,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合格的建設人才,根據《伟德bv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它有關規定,結合學生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具有伟德bv學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學生,均适用本規定。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适用
第三條紀律處分的種類如下: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确系他人脅迫或誘騙,認錯态度較好的;
(二)配合學校或國家機關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其他可從輕或減輕處分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事實,或受處分後無理糾纏,态度惡劣的;
(二)對檢舉人、證人等有關人員進行脅迫或打擊報複的;
(三)侮辱、毆打教師及拒絕、妨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的;對教師和有關人員尋釁滋事的;為發洩私憤而故意損壞公物的;
(四)第二次違紀或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
(五)其他應給予從重或加重處分的。
第三章 違紀行為及紀律處分
第一節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一)攜帶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動上繳的;
(二)将傳染病病原體、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槍支、彈藥等危險品擅自帶出規定保管場所的;
(三)明知自身患有傳染病卻隐瞞病情、拒不接受治療或防治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未經批準在重點防火單位或場所使用明火,且不聽勸阻的。
第二節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
第八條打架、鬥毆的,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參與者,雖未動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緻使事态擴大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動手打人者,視情節及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策劃者,視鬥毆規模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聚衆鬥毆、持械行兇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九條侮辱、诽謗、誣告陷害或威脅他人,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條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通過語言、文字、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在浴室、衛生間等場所進行偷窺、猥亵等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故意隐匿、毀棄、非法占有或非法處理他人的通知單據、信件或電子郵件等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給他人或組織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節侵犯公私财産、知識産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非法占有公私财産的,除追回贓物、贓款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侵占、冒領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金額不滿人民币1000元且拒不退還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金額達到人民币1000元以上且拒不退還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盜竊作案總價值不滿人民币1000元,且未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三)盜竊作案總價值達到人民币1000元以上,且未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盜竊檔案等保密文件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詐騙、敲詐、勒索或團夥盜竊公私财物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違反實驗、實習操作規程,違反學校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過失給國家、學校或他人财産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故意損壞國家、集體或他人财物的,除照價賠償外,視情節及後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未經許可,私自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學校知識産權,或洩露學校科技成果、技術秘密,或有其他違反學校知識産權相關規定的行為,使學校權益受到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節損害國家、學校聲譽或利益的行為
第十七條洩露國家機密文件、欺騙組織、包庇犯罪嫌疑人員等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損害國家聲譽或利益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一)在商業活動中,未經允許在招牌、廣告、海報、文件等宣傳材料上公開使用學校的名稱或标識,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擅自以學校、院(部)、學生組織等名義參加活動對外發布公告、新聞、作出不負責任承諾,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其他損害學校聲譽或利益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五節違反學習、學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違反相關考試管理辦法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凡被認定為考試違紀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累計兩次被認定為考試違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累計三次被認定為考試違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凡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嚴重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考試違紀或作弊行為以學校教學管理部門認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在各類體育競賽中服用違禁藥物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有其他欺騙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二十二條一學期内曠課累計達下列課時者(以學校教學管理部門認定為準),給予以下處分:
(一)累計達15課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累計達20課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累計達30課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累計達40課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三條塗改、僞造成績單、推薦信或其他有關學業、學術水平證明等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等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以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為準。
第六節擾亂學校、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違反《伟德bv學生宿舍管理規定》,造成較大影響和後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視其情節及後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等,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擾亂學校、社會管理秩序的,分别處理如下:
(一)違反校園交通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擾亂教育教學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将校徽或證件借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盜用、塗改、僞造學生證等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僞造、變造公章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違反學校社團相關管理規定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擅自散發未經登記、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不聽勸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謊報家庭經濟狀況,獲取獎助學金、困難補助或助學貸款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
(九)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辦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在違紀事件處理過程中故意作僞證等妨礙調查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
(十一)使用學校的宿舍、教室等教育資源,從事個人商業活動,嚴重影響他人生活學習,不聽勸阻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十二)從事非法商業活動,不聽勸阻,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十三)參與非法傳銷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參與組織非法傳銷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四)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五)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節違反社會公德及違法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違反社會公德或法律的,處理如下:
(一)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活動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觀看淫穢書刊、音像制品和色情網站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持有、複制、傳播、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觀看暴恐音像制品的,給予記過處分;持有、複制、傳播、販賣暴恐音像制品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參與賭博,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免于刑事處罰的,視情節及後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四章 紀律處分的程序
第二十九條學院(部)在事件發生後應立即收集相關材料,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教務部、保衛部(處)等相關職能部門對事件定性;相關學生管理部門出具拟處分意見,并作出拟處分告知書;學院(部)在接到拟處分告知書的三個工作日内,送達學生本人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處分告知書送達情況記錄表需在送達後的三個工作日内提交相關學生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學生對拟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收到拟處分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内,可向相關學生管理部門提出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一條相關學生管理部門聽取學生陳述和申辯後,依據本規定相關内容,對學生作出相應處理。記過以下處分由學院(部)讨論決定,按相關程序出具處分決定書,并向學生管理部門備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學院(部)提出處理意見,相關職能部門定性,學生管理部門審核。留校察看處分報分管校領導審批,開除學籍處分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三十二條學校作出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内,相關學生管理部門将處分決定書交給學院(部),并由學院(部)送達學生。處分決定書送達學生之日起,處分決定生效。處分決定書送達情況記錄表需在送達後的三個工作日内提交相關學生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拟處分告知書和處分決定書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如學生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學生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可以留置送達,由兩位老師或同學簽字見證,并将情況記錄在案,視為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通過電子郵件、郵寄等方式送達。學生本人下落不明的,以學校網站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四條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收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申訴無效。申訴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處分期及解除程序
第三十五條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處分期為6個月,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期為12個月,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學生提出申訴且結論發生變化的,除免予處分外,處分期仍自原處分生效之日起計算;在處分期限内受到處分的,從前一處分解除之日起計算;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休學的時間不計入處分期。
第三十六條受記過以下處分期滿後,經處分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學院(部)可以根據學生的表現,按程序解除處分。
第三十七條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學生所在學院(部)應當定期進行考察,及時教育幫助學生。期滿後,學生本人書面申請,班級評議良好者,經學院(部)務會議讨論後提出建議,由學校主管部門提出解除處分意見并報請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三十八條處分決定書及相關材料應當由學校主管部門及學生所在相關單位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學校對接受非學曆教育的在職專業學位研究生、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有關學生違紀事項發生在本規定生效前而又在本規定生效後處理的,按原規定處理,本規定更有利于學生的,按本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所述以上、以下,均指包含本級在内。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伟德bv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蘇大學〔2017〕48号)同時廢止。學校之前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